2025-04-14 16:41 编辑人:预小琦 阅读量:402
为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,确保患者用药安全,提升医疗服务质量,我院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,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、调配和使用流程。现将相关规范要求通知如下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、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、《处方管理办法》以及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》的相关规定,特制定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。
一、第二类精神药品定义
精神科二类药品是指国家《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中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,具有较高的成瘾性和潜在滥用风险,需在医生指导下合理使用。常见的精神科二类药品包括:镇静催眠药、抗焦虑药等。
二、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要求
1、首先对适应开具此药品的来诊者要求提供身份证、应当进行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,2025年3月1日起,不带身份证的来诊者,不予开具苯二氮卓类精神药品。
2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;对于精神分裂症、癫痫、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,处方用量可延长到15天量,但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剂量范围,并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。
3、为病人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时每次拿药最多不能超过100片。开具第二类精神药物注射剂型时,只能开具一日用量。
4、严禁冒名、借用他人挂号户名、搭车开药。
三、下附我院目前精二类药品目录
三门峡市康复医院二类精神药品表 |
||
序号 |
药品名称 |
监控类别 |
1 |
基甲)地西泮片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2 |
乙)扎来普隆分散片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3 |
基甲)劳拉西泮片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4 |
基乙)佐匹克隆片3.75mg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5 |
基乙)唑吡坦片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6 |
乙)咪达唑仑片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7 |
基乙)佐匹克隆7.5mg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8 |
右佐匹克隆片(文飞)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9 |
乙)硝西泮片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10 |
乙2)右佐匹克隆片(伊坦宁)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11 |
基甲)苯巴比妥片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12 |
基甲)劳拉西泮片(佳普乐)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13 |
基甲)劳拉西泮片(乐拉安)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14 |
乙2)奥沙西泮片(优菲)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15 |
基甲)地西泮注射液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16 |
乙)扎来普隆胶囊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17 |
基甲)氯硝西泮片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18 |
基甲)阿普唑仑片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19 |
艾司唑仑注射液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20 |
基甲)地西泮注射液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21 |
乙)右佐匹克隆片(齐梦欣)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22 |
基甲)氯硝西泮片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23 |
地达西尼胶囊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24 |
基甲)艾司唑仑片 |
第二类精神药品 |
四、患者安全教育
1、严格按处方用药:请严格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剂量和使用频率服药,切勿自行增减药量或停药。
2. 不与他人共用药品:第二类精神药品是针对个体病情开具的,切勿将药品提供给他人使用,以免造成健康风险。
3、按时服药:请按照医生或药剂师指导的时间服药,避免漏服或重复服药。
4、正确服用:部分药品需空腹服用,部分需饭后服用,请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或咨询医护人员。
5、常见不良反应:部分患者可能出现嗜睡、头晕、乏力、恶心等不良反应。如症状轻微,可继续观察;如症状严重或持续不缓解,请立即停药并联系医生。
6、特殊反应处理:如出现过敏反应(如皮疹、呼吸困难等)或精神异常(如情绪波动、幻觉等),请立即停药并就医。
7、不可长期自行服用: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成瘾性,长期使用可能导致药物依赖。请勿自行延长用药时间,如需长期用药,请定期复诊,由医生评估后调整用药方案。
8、警惕滥用风险:切勿将药品用于非医疗目的,避免因滥用导致健康损害。
9、存放安全:请将药品放置在儿童无法接触的地方,避免误服。
10、防止变质:注意药品的储存条件,避免高温、潮湿或阳光直射。
11、避免饮酒:服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期间请勿饮酒,以免加重药品副作用或引发危险。
12、谨慎驾驶或操作机械:部分药品可能导致嗜睡或注意力下降,用药期间请避免驾驶车辆或操作精密机械。
13、定期复诊:用药期间请按医生要求定期复诊,医生会根据您的病情调整用药方案。
14、及时沟通:如用药期间出现任何不适或疑问,请及时与医生或药剂师沟通。
五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《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
八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,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“麻”、“精一”;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,处方右上角标注“精二”。
九、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。
十、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;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;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。
十一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;对于某些特殊情况,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,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。
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《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》的通知链接
http://www.nhc.gov.cn/wjw/ywfw/201306/977a1bbdb5574ec5bf26e5c779b15c1c.shtml
供 稿 人 李引涛
所 属 科 室 医务科
科室负责人 时婷婷
审 核 人 方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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